主题词:湘民发〔2022〕21号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委:
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平间(停尸房)属于公益性非营利设施,医院要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的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卫健、民政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收费等行为。
二、严禁在太平间(停尸房)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已经出租或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的,要尽快就有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三、在医院死亡的,必须火化的遗体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殡仪馆要多形式、多渠道、多方式公布服务机构地址、联系电话、服务价格等信息,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为逝者亲属及时提供便利。
四、医院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的尸体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违法运送、私埋乱葬、有传染性遗体不及时火化等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把医院太平间(停尸房)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活动纳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卫健、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医院太平间(停尸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追责。
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湘民发〔2021〕38号文件同时失效。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通知》主要依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民政厅等13个厅委关于印发《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太平间(停尸房)属于公益性非营利设施,医院要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的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二是明确严禁在太平间(停尸房)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已经出租或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的,要尽快解除营利性殡仪服务合同,并就设备和现存遗体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三是明确殡仪馆要多形式、多渠道、多方式公布服务机构地址、联系电话、服务价格等信息,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为逝者亲属及时提供便利。四是明确医院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的尸体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违法运送、私埋乱葬、有传染性遗体不及时火化等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五是明确把医院太平间(停尸房)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活动纳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卫健、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完,殡葬手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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