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经核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成民发〔2006〕52号)中部分内容已与现行政策不符。成都市民政局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解决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殡葬工作。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二、管理对象

本意见规范管理的对象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墓)。按照资金构成,分为以下两类:

(一)全部资金由政府投入的殡葬事业服务机构;

(二)全部或部分资金非政府投入的殡葬服务机构。

三、规范开办行为

兴办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和公墓(含塔陵,下同),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具备法定条件。其中,(1)兴办殡仪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兴办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民政局审批。(2)兴办公墓,依法逐级向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后,持规划、国土、计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民政局审查,合格后转报省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批准许可并按属地原则注册登记后,方可动工修建。

四、规范登记行为

(略)

公墓跨行政区域设置办事处、销售点(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要报主管民政部门和设立地民政部门备案,其中,办理企业登记的公墓,其分支机构还应到设立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五、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一)涉及遗体处理的殡仪服务必须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此类服务。未经批准设立殡葬设施,或未经许可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二)严禁佛教寺庙对外提供殡葬服务。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人(包括信教群众)提供火化等涉及遗体的殡仪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民宗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严禁预售、炒买炒卖墓穴(塔位)行为。销售墓穴(塔位),必须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必须签订公墓销售统一合同,使用规范的票据和安葬、安放凭证,并确定墓(塔)位具体位置。对公墓违规销售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程序和操作规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办丧群众的需求。继续贯彻“三统一、五公开”的要求,规范经营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立统一、规范的“事务公开”栏,公示殡葬管理法规、相关批文、服务流程、服务网点和人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六、规范价格、税收和用地行为

(一)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提出,经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准立项,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分解基本服务和一般服务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墓穴(塔位)费和墓地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民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公墓收取、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监督;墓地管理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且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殡葬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并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公示、不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乱收费等行为,由物价部门查处。殡葬服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墓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禁止租用集体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用地进行清理规范,在2007年底前解决公墓租地经营等违规用地问题,所有公墓的征用地手续必须完备。2008年1月1日起征用地手续不全的公墓,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撤销许可证。对用地达不到要求的公墓,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严格控制公墓发展,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允许新建、扩建公墓。禁止超标准建大墓的违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擅自改变耕地、林地用途以及毁林建设的,由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规范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市容环境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大力倡导文明办丧事,逐步消除丧葬陋习。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殡仪服务中心和殡葬用品商店的定点规划工作。

八、责任追究

民政部门(殡管所)、乡(镇)政府不得参与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利益分配,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殡葬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凡未履行规定审批程序,把关不严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行业中的传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物价、税收、国土、林业、民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遵行本意见的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暂行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林业局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完,殡葬手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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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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