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协会章程

(来自贵州省殡葬协会官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殡葬协会。中文简称为贵州殡协,英文名为:GuiZhou.Funeral.Association(缩写GZ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生产与销售的单位、殡葬工作者、殡葬有关协会以及热心殡葬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贵州省、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优秀文化传统,服务政府殡葬管理,服务殡葬事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全省殡葬行业管理规范;
(二)承办等级殡仪馆的初检、初评工作,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核报批;
(三)对殡葬单位的管理、服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提出意见,举办殡葬用品展销;
(四)组织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参观、考察活动,提供殡葬业特定资格培训、考核、资格认定等服务;
(五)研究殡葬行业的发展方向,开展理论研讨,向民政部门提出殡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六)研究反映殡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殡葬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及合资合作经营等咨询和协调服务;
(七)承办政府和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本省从事殡葬服务、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生产与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殡葬有关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可参加本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本省殡葬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可参加本团体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殡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推动贵州殡葬行业的发展与改革。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初审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应每年交纳会费,特殊情况可延至第二年补交。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本团体理事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名及任命;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聘用或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会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本届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代理副会长、代理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负责经费的审批;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提名专职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连续2次,或每年累计3次不参加协会会议的,由会长会议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秘书长发生类似情形的,由会长会议提请理事会予以解聘。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岁,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八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五十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二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符合其他终止条件的。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完,殡葬手记整理)
© 版权声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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