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界定与处罚依据

一、处罚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法律依据

制造、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银行法》《殡葬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2、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3、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ー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ニ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许多地方在《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殡葬活动的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实务中应当遵照执行。如:《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界定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要涉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两种违法行为。

其一,关于祭祀用品上使用高仿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

基层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认定上存在误区。主要是要分清买卖人民币图样与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四条对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行为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别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及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可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与非法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区分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应当把握印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这个重点。看印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是不是属于“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如果载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属于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具有其他商品的功能与价值,则属于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如果载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不属于宣传品、出版物,也不具有其他商品的功能与价值,则属于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法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罚则。但何为“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并无规定。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许多地方性规定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将阴币、冥币、纸扎等视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从祭奠的目的来讲,冥币等会传统祭祀用品与鲜花、花篮等时尚祭祀用品并无本质区别。去年8月,《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拟将冥币等界定为“封建迷信用品”,引起了争议。有人甚至提出界定“封建迷信用品”不应操之过急。当前,很难对何为“封建迷信用品”作出统一的解释,但革除丧葬陋俗已成为共识。实务中,地方法规、规章对“封建迷信用品”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地方法规、规章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应慎重。

另外注意,祭祀用品的范围相对较大,冥币只是其中一种。对在冥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的,应当依法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章进行查处,而不能按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进行查处。

原标题:《案例分析!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应该谁来查?如何处理?》

出自:中国工商出版社市场监管理半月沙龙

来源:高小超法律事务、文明天津

(完,殡葬手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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